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作坊联盟是一个以“具有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服务企业”为核心的自发性、专业性、合作性、市场服务联盟平台。组织。
第二条 中国作坊联盟由国内外的作坊生产企业、特产生产(经营)者(企业、个人)、服务机构自愿组成。
第三条 中国作坊联盟的宗旨是:传承传统手工技艺,让天下小作坊特产走向全国,让全世界人都能吃到民间土味。
第四条 中国作坊联盟的基本使命是:挖掘并继承传统民间食品工匠手艺,打造小作坊草根特色品牌
集合全国“蚂蚁式”小作坊特色产品和资源聚合成产业大象,打造全国小作坊商业资源共享、市场自律、产业升级的新兴流通服务平台。
第五条 中国作坊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有关发展特产事业的战略方针、政策,通过对各地特产科研调查、信息研究、人才培训、特产宣传等活动,为振兴中国乡村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帮助中国作坊企业做达做强,为中国特色作坊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联盟致力于帮助全国区域中小食品作加工企业产品和品牌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的自发性联盟,旨在联合全国各地纯民间及特色产品和品牌作坊、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一个实现特产供应链互换、线下渠道相通、各自线上平台资源互利的开放式资源共享平台!
第七条 中国作坊联盟团结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咨询中介机构、各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热心中国特色产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地方特产参与国内外科研、文化、贸易等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作坊联盟由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区域联盟等组成。
第九条 中国作坊联盟常设机构有:会员服务中心、作坊调研部、编辑出版部、网络服务部、全国作坊品牌孵化中心、全国作坊特产评价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作坊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6人、干事若干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主要任务:
1、运营并打造小作坊联盟品牌
2、制定联盟成员资源共享与商业合作规则
3、建立小作坊联盟用户导流平台
4、建立统一标识的线下店面展示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5、整合全国乃至全球销售渠道与平台帮助联盟会员进行产品销售
6、实现联盟内会员产品、渠道、平台、用户互通与共享
7、为联盟内会员提供产品、渠道、品牌等体系化建设服务和支持
8、进行小作坊产业与品牌升级,定期推出特产产品和标杆品牌,树立行业发展榜样。
9、会同国内(外)有关特产的市场调查、经济理论、营销策划等专业机构,为实施中国作坊产业名牌战略、资本运营、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提供咨询服务和策划方案。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与中国特产有关的讨论会、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特产研究专家、经济学家、成功企业家等对各地特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地方作坊特产和品牌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交流合作。
11、为中国作坊品牌供策划、咨询、培训、会展、营销等全方位服务。
第十一条 探索特产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规律,深入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作坊经济发展的经验,为特产经营者(企业、个人)提供实用的指导经验。具体内容有:
1、研究作坊文化以及生产和经营现状,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2、全面调查作坊经济在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3、探索各地作坊企业的生产和市场运作规律,提高特产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4、开展作坊品牌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特产的知名度,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总结推广国内外作坊生产和经营的典型经验:
1、总结推广国内作坊生产和经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2、引导各地相关企业和个人,全面理解生产和经营作坊“特色”的重要性。
3、促进各地方企业和个人进行全方位合作,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4、培育和保护地方作坊产品和商标,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为全国各地作坊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1、提高全社会对作坊经济的了解和认识,以比优创新为导向,以开拓市场为契机进行资源配置和优化组合,全面挖掘中国作坊产业事业的市场潜力。
2、建立作坊生产、管理和经营的整体经济结构,充分展示各种特产特色。
3、通过信息资源共享的整合,加快作坊产业的市场运作和科学管理。
4、为全国各地作坊生产经营者提供策划、咨询和培训服务。
5、利用本会资源对各地作坊进行调查研究、市场推广,大力宣传各地方作坊产品和品牌,提高特产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6、组织跨地区、跨国度、跨部门、跨行业的特产科技、文化、经济交流活动。
7、建立统一、多渠道的市场网络,减轻或避免特产经营和投资的风险。
8、在全国各地创造条件建设作坊品牌、人才、贸易的中心,形成庞大的特产市场。
9、在全国各地举办各种作坊产品展示、展览会、交流会。
第四章 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一次定期召开协会理事会议,遇有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年度理事会议要有明确的主题,会议结束要行成文字决议。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要针对各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责,组织和安排委员会成员参加与中国作坊相关的科技、文化、经济等研究课题,并写出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实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会员给予批评,严重者开除。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1、资助
2、捐赠
3、有偿服务(如咨询、培训、代理等)
4、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坊联盟。
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中国作坊联盟吸收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提出申请
3、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必须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特产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热心从事中国特产事业。
第三条 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批准,方可成为中国作坊联盟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
3、颁发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标牌和证书。
第四条 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特产研究、创建、宣传、推介、咨询和中介服务等各项活动。
3、在本会创办的杂志、编撰的图书、建设的网站上开办理事专栏,刊登各理事单位名称、简介(简历)、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产品信息、相关图片以及需要刊载的其他内容。
4、在本会媒介平台上免费刊登理事单位的广告内容,并每年安排一次对理事单位以专题采访报道或产品介绍文章形式的专题宣传,优先选用、登载理事会单位及领导的其他文稿。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获得本会在特产科技、文化、经济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7、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遵纪守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和其他有损国家、社会和本会利益的活动。
3、热心本会建设,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所了解和掌握的世界各国、各地区作坊科技、文化、经济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资讯信息。
6、为支持作坊事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供资助。
第六条 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经查证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